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学校,发展教育,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和指挥的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长远和学年度计划、教育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计划、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以上方案、计划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 审议通过校长提出的学校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决定教工福利费使用方案,教工住房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教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 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对工作不负责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
五、 根据校长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供校长任命作参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占全校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按部门、教研室(或年级组)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权利: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 因为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做好本职工作。